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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密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317****4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3民初1号
    案号 (2019)豫0183执9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密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廉运国货款9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3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廉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27元,由被告新密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待二被告向原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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