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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市监处罚〔202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30600元;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597409.91元。罚没款合计1028009.9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Huang Shaojie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