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德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053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20民初07022号 |
案号 | (2017)沪0120执60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日期 | 2017-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普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普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利息1,200,000元。 三、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普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普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0元; 五、被告上海国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国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原告华夏普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796元,被告上海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704元;鉴定费38,500元,由原告华夏普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80元,被告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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