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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1〕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于所偷税款126647.48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01317.9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3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