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一稽罚〔2021〕1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于所偷税款126647.48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01317.9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3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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