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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启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472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潍城商初字第421号
    案号 (2016)鲁0702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1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69582.15元及利息、罚息(2014年8月8日前的利息和罚息为10610.88元,自2014年8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李启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启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0071D奔驰轿车行使抵押权,对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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