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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泸江市监处〔2021〕510502210002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2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决定机关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