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职罚字[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且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万(5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4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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