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卫公罚[2021]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椒卫公罚告[2021]37号),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机关认为:2021年3月11日,被处罚人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提供保洁服务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或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电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31 |
决定机关 | 台州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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