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33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339号 | 
| 行政处罚内容 | 车号为浙DW0268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8日16时0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滨海新城南(沥海)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1 |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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