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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7〕37号(滨)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飞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1月7日,本局对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海涂76丘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常生产,但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当事人炉窑产生的废气,经收集通过脱硝、湿法除尘脱硫等处理后,高空排放。由于废气处理设施内积尘较多,导致设备故障,当事人于11月3日开始停运处理设施进行检修,但期间炉窑正常生产并排放废气。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0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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