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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禅城区创丰盛装饰工艺厂
    法定代表人 招照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53924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921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7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1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创丰盛装饰工艺厂、被告招照国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柏利达泡沫厂支付货款20378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招玉芬对被告招照国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9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创丰盛装饰工艺厂、被告招照国、被告招玉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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