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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地税稽罚[2017]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2013年,你单位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243360.00元;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255776.10元。以上合计499136.1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99827.22元。2.2014年,你单位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292018.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8403.60元。3.2015年,你单位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697379.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39475.80元。4.2013年,你单位为员工报销药费补助及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1184.16元。5.2014年,你单位为员工报销药费补助及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7215.19元。6.2015年,你单位为员工报销药费补助及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432.91元。以上违法事实第1-6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之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7538.88元。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地税稽罚告〔2017〕81号),你单位对告知书中的内容表示无异议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7月6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少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43769.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1
    决定机关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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