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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69****04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28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4-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5297.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359776.4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8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20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如被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复兴南路129号天桥综合楼-101室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任良松、刘劲松、张永雪、刘媛媛对被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70元,合计39110元,由被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任良松、刘劲松、张永雪、刘媛媛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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