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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若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03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商初字第00327号
    案号 (2018)苏0305执2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及复利,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上浮50%标准计收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彭瑞、陈若永、张桂荣、刘劲松、张永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彭瑞、陈若永、张桂荣、刘劲松、张永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 三、驳回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彭瑞、陈若永、张桂荣、刘劲松、张永雪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彭瑞、陈若永、张桂荣、刘劲松、张永雪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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