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若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03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徐商初字第00232号
    案号 (2018)苏0303执1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永庆糖酒烟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徐州市大鸭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欠款合计127878426.79元及相应利息,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见附件一); 二、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永庆糖酒烟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徐州市大鸭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联隆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626877.8元及应利息(以1626877.8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 三、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永庆糖酒烟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徐州市大鸭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国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欠款合计2011.7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0日起;以2.6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2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9日起;以503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3日起;以3.1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9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 四、驳回徐州国华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912元,由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永庆糖酒烟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徐州市大鸭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劲松共同负担(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