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443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2民初2095号
    案号 (2019)豫0202执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雄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中原银(开封杞县)流贷字2016第00023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8.526%计算;罚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2.789%计算;对被告河南雄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上述利息,原告有权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河南雄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中原银(开封)流贷字2017第02912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9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3%计算;罚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1.7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被告河南雄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上述利息,原告有权按照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四龙、江亚楠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73元,由被告河南雄泰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四龙、江亚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