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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亚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443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04民初333号
    案号 (2017)豫0204执1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8-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德军打井工费13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起诉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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