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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信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8****32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04609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9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8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执行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501795.4元,其中包括: (1)应付未付租金30267686.4元; (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及等合计234109元; 2、强制被执行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以3705938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违约金22352986.56元,以及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强制被执行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编号为IFELC13D04396D-L-01、IFELC13D043979-L-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祥见附表)并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租赁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负给付义务。 4、强制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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