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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公(画)行罚决字[2022]006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底,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在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李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李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2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查获。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画溪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周汉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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