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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在海宁杭派商业中心工地内的未施工区域裸露地面未用防尘网覆盖,道路上存在较多积尘未及时冲洗地面的问题,有扬尘产生,扬尘治理负责单位为施工单位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另查明,被处罚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应当予以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对被处罚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周汉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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