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冀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538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37号 |
案号 | (2016)粤0904执4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日期 | 2016-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向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清借款本金8790759.48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至2013年8月15日止为102262元,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1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海平、许海英、许海波对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对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不足部分,由被告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海平、许海英、许海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79051元,由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海平、许海英、许海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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