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工罚(2020)2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第9.10项广告发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第1.2.3.4.5.6.7.8.11项广告发布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朝市监奥运村工工罚告(202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用9036.98元;2.罚款22708.4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9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春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