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工罚(2020)2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9.10项广告发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第1.2.3.4.5.6.7.8.11项广告发布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朝市监奥运村工工罚告(202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广告费用9036.98元;2.罚款22708.4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春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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