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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7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利用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春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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