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7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利用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4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春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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