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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25-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18日09时许,当事人雇佣驾驶员赵永泽驾驶浙A0N60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靖江街道广场路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区块)二期工地北门门口准备进入该工地卸料时,车子突然熄火,导致罐内砂浆大量泄漏至路面。漏料后,赵永泽及同公司驾驶员开始清理路面,从工地借来铁锹将路面的大部分砂浆铲至翻斗车,并用车辆自带水枪、工地水管、扫帚等将路面残留的砂浆冲洗扫除,冲洗清扫路面的过程中部分含有砂浆的污水被扫入了临近的雨水口。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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