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郑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369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商初字第00533号 |
案号 | (2017)苏0116执6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小平、张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行六合支行截止至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67378.42元及2016年2月22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刘顺兴、刘少金、余根晞、潘赛华、福钢公司、灿晖公司、坤钢公司、中瀚公司、宁企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顺兴、刘少金、余根晞、潘赛华、灿晖公司、坤钢公司、中瀚公司、宁企公司向原告清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郑小平、张美玲追偿。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2元,由被告郑小平、张美玲、余根晞、潘赛华、刘顺兴、刘少金、福钢公司、灿晖公司、坤钢公司、中瀚公司、宁企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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