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人社罚决字﹝202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1年4月份延长十一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三十六小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因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是第一次被本机关查证属实,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全部改正,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项关于应当较轻处罚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2 |
决定机关 | 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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