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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公路罚[2018]03(41)116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1月13日,天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7H27/浙B8B7N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1月11日13时50分车号为浙B87H27/浙B8B7N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480千克,超限248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64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3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