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镇公路罚[2018]03(41)10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行政处罚内容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7H27/浙B8B7N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天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12月26日08时18分车号为浙B87H27/浙B8B7N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220K+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1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990千克,超限599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8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6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