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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银监罚〔20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个人商铺贷款利率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并形成垫款;个人循环贷款管理不审慎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1-07-13
    决定机关 浙江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俞炯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