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申朗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34****964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35827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粤1971执83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4604995】。限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申朗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180元及违约金(以2922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948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7日起按照日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69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日起按照日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3375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225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7日起按照日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217.96元(其中受理费11747.96元,保全费4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泰远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申朗新能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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