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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310259****70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初2489号
    案号 (2021)粤03执7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7608369】。综上,城投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对其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214596234.0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0日计至瑞丽湾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160.04元,由原告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160.04元,被告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0000元。原告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179160.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110000元。被告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1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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