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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宫工商处字[2017]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4
    决定机关 南宫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 郁振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