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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农(农药)罚决字〔2019〕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假农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019年7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农药并改正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假农药植物龙?胺鲜酯水剂44瓶;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860.00元;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68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7
    决定机关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吕柳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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