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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山东华诺联邦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计人民币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9
    决定机关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吕柳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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