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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宣能天然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1MA****HL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3372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宣能天然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无锡苏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16210227.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62102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19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无锡苏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三、驳回安徽宣能天然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上述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72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278元,由苏新公司负担22800元,由宣能公司负担1194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2929元(减半)由宣能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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