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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亭庆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82405****136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7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粤0607执3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10216603988】。一、双方确认被告华亭庆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兴窑炉有限公司款项2255582.80元。二、被告华亭庆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支付原告佛山市兴窑炉有限公司30万元,余款1955582.80元分21期支付,前面20期于每月25日前支付9万元,第21期155582.80元于2023年1月25日前清偿完毕。三、被告华亭庆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将款项转入原告佛山市兴窑炉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指定的账户为户名:吕晓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黄冈市黄梅支行,账号:6228481621054202215。四、被告华亭庆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如果被告华亭庆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佛山市兴窑炉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华亭庆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除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外,还需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此前的违约金24万元,同时,对逾期未付的余额部分,被告华亭庆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以未付余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R),向原告佛山市兴窑炉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五、原告佛山市兴窑炉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诉讼费1398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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