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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66****8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民终9021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8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阳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执行时被告应给付原告该款项,先行扣减155000元,再执行余额。三、被告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阳律师费50000元。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送达记录单及附卷照片,拟证明2018年12月30日留置送达时已明知上诉人搬离该办公地址仍违法留置的事实;2.原审庭审笔录,拟证明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就逾期利息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逾期利息金额的情况;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电子回单(2016年2月29日,81666.67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电子回单(2016年4月29日,8333.33元)。拟证明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王阳支付借期内利息共90000元的事实;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贷记通知(2016年6月7日,3万元),网上电子回单(2016年6月24日,3万元),拟证明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王阳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共计6万元的情况;5.招商银行付款回单(2016年7月29日,3万元)、招商银行付款回单(2017年1月24日,5万元)、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7年1月24日,4.5万元)、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7年8月1日,5.5万元)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王阳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案外人严岚转账给被上诉人王阳的款项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联。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王阳的还款不是归还本金是给付的利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形成于一审之前,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二审新证据的要求,且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王阳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审核了被上诉人王阳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2018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8808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时,注明公司住所地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39号1O-1、10-2号,该地址应为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认的送达地址。一审法院按该地址在2018年12月30日,直接向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在该公司工作人员不予接收的情况下留置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现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未经合法传票传唤违法缺席判决应当发回重审,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王阳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及银行转账凭证,认定被上诉人王阳与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借款本金3000000元,年利率12%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审诉讼中提供的已还款的事实,被上诉人王阳认可是偿还的利息,一审已经判决上诉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还款时在利息部分予以扣除。综上所述,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9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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