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0]029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02日9时许,邹某入住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某房间,在邹某入住时,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王某某未落实值班登记制度,2020年6月1日21时许,住宿旅客钟某某入住于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某房间,后实际入住于另一房间,并且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二楼、五楼常闭式消防安全门未按规定处于关闭状态,酒店值班经理朱某未落实前台工作人员值班登记职责与巡查制度,未做好酒店的安全防范,致使邹某、钟某某未按规定登记、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于2020年06月02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因不按规定落实禁毒巡查工作被公安机关处责令三日内整改,2019年11月21日、2020年3月25日分别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行政处罚,至2020年6月2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属拒不整改,其行为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开展安全防范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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