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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6****0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22民初2848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廷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本金,按月利率1.6%,自2015年7月8日计算至本息支付完毕之日)。 二、被告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广廷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河南明鑫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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