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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市监处字〔202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6万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6
    决定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邓高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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