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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沛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733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2民初206号
    案号 (2018)京02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651394.81元; 二、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返还黄金原料166188.23克(如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返还原物,则按照2014年6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加权平均价计算的价值向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赔偿); 三、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以168287438.36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4年度按年6%计算;2015年度按年6.6%计算,以后每增加一个年度,按上一年度的费率加0.6%计算,在执行中应扣除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6950334.3元); 四、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渠道产品销售货款、拓展费用补贴(装修补贴)、广告宣传费等款项共计4539178.93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 五、驳回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74912元,由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8603.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由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6308.41元(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72846.67元,由北京恒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9937.83元(已交纳),由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908.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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