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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673****91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6民初4247号
    案号 (2019)冀1026执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00000元及利息208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0元由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由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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