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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52373****69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4842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5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龙陵县人民医院欠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001000元(租金600万元、名义货价1000元),于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1年3月28日前支付125万元,于2021年4月28日前支付125万元,于2021年5月28日前支付125万元,剩余125.1万元(租金125万元+名义货价1000元)于2021年6月28日前付清[付款方式为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滨海第一支行;账号,1205018356010000059];二、如龙陵县人民医院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应向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以剩余全部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租金清4偿完毕时止的利息损失,同时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中全部剩余款项及本项约定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各方同意所付款项先冲抵利息损失,再抵扣租金;三、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龙陵县人民医院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6409元,减半收取为2820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04.50元由龙陵县人民医院、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款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由龙陵县人民医院、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直接支付给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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