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04825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1489号 | 
| 案号 | (2017)苏1283执22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21 | 
| 发布日期 | 2017-10-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694337.14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给付自2017年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被告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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