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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5****023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534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8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00000元; 二、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计算,罚息以每月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的标准计算); 四、如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17号楼底商102号房产、建筑面积为596.61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宋建军、孙颖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宋建军、孙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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