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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丽蒂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佩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082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295号
    案号 (2016)粤1972执3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1
    发布日期 2016-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丽蒂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预支货款人民币904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丽蒂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60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自2014年1月7日起计;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分别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莞市丽蒂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12840元,由被告东莞市丽蒂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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