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12MA****DU3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306民初1978号 |
案号 | (2021)鲁0306执1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威、姜华、薄文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长波借款本金195万元;二、被告左威、姜华、薄文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波利息1261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1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付秀娟对被告左威、姜华、薄文玲的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付秀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威、姜华、薄文玲追偿;四、若被告左威、姜华、薄文玲不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则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即被告付秀娟、左威名下分别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玉清宫路13号2单元102户房产、青岛市开发区黄河东路179号B区623户房产,所得价款原告王长波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160万元、40万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左威、姜华、薄文玲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申请费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7800.00元,由原告王长波负担1203.00元,由被告左威、姜华、薄文玲、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未、付秀娟负担2659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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