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9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存在有明显尘土的行为。9月18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资料移交本机关进行处理。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E-10a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存在有明显尘土,硬化道路存在有约20米未定时冲洗的问题。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施工情况;4、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6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当事人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违法照片》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结整改的情况;6、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542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E-10a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存在有明显尘土,硬化道路存在有约20米未定时冲洗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2021年10月6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扬尘现象轻微,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该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属于初犯。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行为已进行整改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122,违法种类: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009330303002267)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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