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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7月8日经现场复查,已停止处置建筑垃圾。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鉴于本案处置的泥浆方量并不大,且本案涉及项目属于重点民生项目,因规划调整的原因,情况特殊,可从轻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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