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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8日,督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F-01b地块(一标段)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在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时,无法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调查,当事人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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